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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号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部门:基础教研部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8/4/16 9:55:19 人气:53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修订)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工作规程是学院对教学工作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查和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为了满足新形势下国家对高等教育的需要,坚持高等教育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目标保持一致,教学工作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做到十九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特制定本规程。

 

一、师德修养

 

第一条  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德端正,教风严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一名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老师。

第二条  注重个人思想道德品格和仪表行为对学生的示范作用。养成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课堂、不拖堂,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重视学生全面发展,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高等教育的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全面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二、任课资格

 

第四条  教师应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身体健康,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熟悉高职教育规律,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

第五条  没有从事过教学实习工作、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应由中、高级职称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并须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试讲,教研室主任考核,系领导审核以后方可执教。

第六条  教师要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第七条  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方能上课。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如发现不宜上课者,经教研室主任提出,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暂时中止其教学工作。

 

三、课前准备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制订,由教研室组织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和企业相关人员共同进行编写,并经系和教务处审核后执行。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同时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执行过程中其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更。如果确需变动,必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各门课程都要选用适合的教材。教材的选择必须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改革要求,所选用的教材要求体系、内容有较好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对学生具有启发性、适用性。优先选用近3年出版的高职高专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国家及省级获奖优秀教材、国家及省级精品教材,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对部分难以选到合适教材的课程(特别是实践性课程),教研室可组织教师编写,经各系审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核准,经学院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条  授课计划是授课内容、授课方式和教学进度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学前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校历等相关文件制定出授课计划。同年级、同层次、同课程教师应共同讨论,统一进度,逐级审核签字后执行。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一份留综合办存档,一份交教研室保管,以备检查教学进度之用,一份由教师个人保留(批准作为教学改革项目的授课计划可自行安排)。授课计划应按规定填写完整、准确。教学进度、教学内容与教学总学时数相符。授课计划一经制订,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授课计划或教学进度,须经教研室、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要求认真备课,深入钻研教材,努力把握教材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并熟悉与课程有关的参考资料,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及时吸收与本课程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充实教学内容,因材施教。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明确所讲授课程内容的基本要求和重点难点,了解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案应书写规范、项目齐全、内容充实、科学系统。每次上课时应携带本次课的教案、授课计划,以备抽查。教学中使用的模型、图表、幻灯、多媒体等教学用具以及实验、实训、实习应提前安排,不得影响教学。

 

四、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上课前,教师应填写教师日志并检查学生出勤情况,作好记录。上课伊始,教师应简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教学中课外作业、实训、测验、考试、考证等要求。课堂教学中,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教育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课堂讲授要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实际应用,揭示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采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要讲清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指导思想层面的表述,在行动纲领层面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要讲清楚党的十八大以来5年的历史性成就和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部署、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战略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内容,其他教师结合课程教学,将这些内容纳入教学。

第十五条  教案除讲稿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每次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适合本节课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作业量和课外学习指导;测验考试等。

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师要随时听取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并不断加以改进。

第十七条  如有专门的习题课纳入授课计划,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注意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帮助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正确思路和解题方法,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教师讲解与学生独立作业和时间安排要适宜;习题课教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把习题课改为自习课。

第十八条  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五、课后辅导、作业布置及批改

 

第十九条  课后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和学生的接受情况,主动深入班级辅导,辅导次数和时间由教研室和系及时记载。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课外作业,作业应紧扣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选题以巩固知识和形成能力为目的,作业次数和份量要适度。对难度较大的作业,教师应及时提示和辅导。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对学生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进行讲评。不合格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学生作业完成情况以及课堂提问回答情况,应作为学生学习该课程的部分平时成绩予以记录,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的考试资格。迟交作业1周以上者,按缺交作业论处。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将其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

 

六、考试、考查、平时测验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所开设课程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查,各系综合办应该在下达教学任务书时将该门课程所选择的考核方式告知任课教师,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二十四条  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既要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试题覆盖面要广,难易程度与学生的接受能力和程度相当,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符。试题的文字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第二十五条  在课程试卷(题)库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每位任课教师应在期末拟制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经教研室讨论、系主任审批后使用。开设相同的课程,应使用统一试卷。

第二十六条  复习迎考期间,教师辅导学生进行复习,但不得在复习过程中泄露考试内容,也不得在考试时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考是教师工作任务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监考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尽力杜绝考场内出现作弊现象。如果仍发现学生有作弊情节,应马上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立即报流动监考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师评分必须客观公正,要严格按照试题的评分标准阅卷,教师不得给学生当面批阅试卷。试卷批阅后,各系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将平时成绩按10%——30%的比例记入学期总成绩。学生成绩应在课程全部考核完毕,成绩登录后,由各系综合办统一向学生公布。成绩一旦登录,不得擅自改动,如有差错,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修改申请表》经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做好试卷分析及学生学习状况分析。对考试结果出现不及格率较高等异常情况,教研室必须组织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考试评析,分析学生答题和老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落实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集体备课、统一试卷的课程,力求实行集体流水阅卷,为将来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集体阅卷奠定基础,教研室主任应负责抽查阅卷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3天内将成绩单和试卷分析、学生学习状况分析,经各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综合办,试卷在各系保存三年备查。

 

七、实验、实训、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验是指为课程教学设计的验证性和研究性课程,含验证性实验、应用性实验、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等。实验课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教师不得随意减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必要时要做预备实验,保证学生能按要求顺利完成并达到训练目的。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参加每个实验项目的指导。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和设备,注意培养其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的能力,以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三十五条  教师在使用教学设备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流程进行操作,违反者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训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进行科学实验能力的重要环节。要从培养大学生实训技能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训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订实训教学大纲,编写实训指导书。实训的组织实施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训到综合实训,使学生的实践技能得到较系统的训练。

第三十七条  实训课指导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训指导书,课前要认真检查实训器材的性能和准备情况,预先试做,保证实训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  指导学生实训应严格要求,实训前应检查预习情况,学生没有预先准备的不准参加实训,合格者方可操作。实训时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实训结束时,要审核实训结果。对学生的数据和报告要认真批改。

第三十九条  课程设计要根据各系各专业的实际情况来安排进行。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课程设计的选题与份量必须符合教学要求。指导教师必须对课程设计的内容、方法做到心中有数,并及时掌握每个学生设计的进展情况。对完成的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写出较为详细的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四十条  实习大纲及其实施方案由教研室组织教师拟订。实习单位由各系自行联系落实。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都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一条  各系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系和学院汇报。

第四十二条  各系应根据实习学生的人数和实习性质配备一定的指导教师。实习开始前由系召开实习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教育。实习结束返校后要进行业务总结。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主持项目的教师执笔,经系教学主任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尤其是社会调查)要结合专业纳入教学计划。要根据实践目的和调查的内容,落实实践单位。整个实践过程要有周密的安排,逐日落实活动内容。各系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要进行评定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专业,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的相应要求做好理论和技能的辅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类实践教学必须有考核办法,有成绩记载。

(一)实验实训考核:凡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程均应按理论教学一样独立考试,单独计分;未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应按占课程总学时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记入课程总分,其比例依据实践课程性质、地位和教学内容比例等确定,各系可依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实习考核:由实践指导老师根据实训内容单独进行考核,或与实习单位一起共同考核,或委托实习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三)其它实践教学考核:主要根据有关报告、实习单位评语、实际成效等评定成绩。在院外进行实训实习的学生成绩评定必须有实训实习单位的意见。

(四)实践教学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八、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

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整个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毕业设计的选题和进行方式要针对学生具体情况,做到准确、合理、切实可行。在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选题应尽可能结合社会实际。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各系全面负责,由教研室组织收集并选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经指导老师认真讨论后确定,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由教研室负责安排,各系要选派有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初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协助。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生活情况,切实做好毕业论文(设计)中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必须采用答辩方式。各系要成立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也可邀请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答辩工作。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又要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审阅与评阅成绩、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按百分制或按五级记分制记分,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五十条  各系应把毕业论文(设计)的实施计划(包括学生分组情况、时间安排、设计和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内容要求等)于毕业论文(设计)开始前2个月报教务处备案。

 

九、教学工作考核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一定量地教学任务,同时还需完成学院、系和教研室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系(部)教学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课时;中级职称以上的任课教师,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2课时,全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中级职称以下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3课时,全学期听课不少于12课时。实习期或新聘任教师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4课时,全学期听课不少于16课时。兼职的行政人员听课,按照相应职务的听课标准减半执行。听课记录要填写详细、完整,并于课后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流,提出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按规定参加所在系、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同时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级各类的业务进修、科技讲座、教学及教改经验交流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期结束前,各系要组织教师对本学期教学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以利于推广经验,吸取教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十、教学纪律

 

第五十五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一般不作更改。没有特殊原因教师不得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按时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并报系教学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在无人代课的情况下,教研室应说明情况,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教师因故要求停、调课,必须由教师本人事先在系办理手续(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不能由他人代办。对获得同意的停、调课,由各系综合办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对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调课,经分管院长签字,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

第五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不违背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更不能发表不健康或者不正确的言论,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十一、奖励、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系或院评定可分别给予相应的系级或院级奖励。

第五十九条  凡出现教学失误、教学事故者,学院要给予相应处理。具体规定见《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六十条  对在教学考核中处于末位的教师,各系要对其教学工作进行调整,并指派指导教师帮助其整改,对学生或教师评教反映出的教学态度极其不端正、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各系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否则将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十二、教师业务档案

 

第六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交相关教学资料。主要内容包括:(1)授课计划;(2)听课笔记;(3)教师的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编写的教材及参考书、译文、教研及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等;(4)所任课程的学生成绩记载表及试卷分析表;(5)所任课程的期末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6)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能反映实践性教学情况的原始资料;(7)参加各级各类业务、技术培训的材料等。并在各系组织下认真填写《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业务档案》。

第六十二条  所有任课教师都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上资料交由各系检查审核,并由各系分类归档。教师的业务考核、奖励等材料均应归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

 

十三、业务培训

 

第六十三条  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学习党与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学习教育理论与教育技术,学习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以及教学改革、创新的要求,明确教师职责,了解教育规律,掌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第六十四条  教师需按学院要求定期进行业务进修和培训,积极参加专业技能训练,专业教师要按规定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专业教师要结合本专业的实践技能要求深入企业或作为学生实习指导教师深入生产一线,进行实践锻炼。专业教师要积极考取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教学能力,尽快成为“双师”素质教师。

 

十四、教师科研

 

第六十五条  教师要主动、积极地开展各类教学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科研水平与学术素养,更好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六十六条  教师要对本专业领域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不断将研究的成果引入本课程的教学改革中,做到在教学中研究、在研究中教学,教与研相互应用、补益、促进,不断提升教学水平。教师要把思想政治与本专业教育融合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不断将研究的成果引入本课程的教学改革中。

第六十七条  教师的教学科研成果是教师聘任、考核、职称评定、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十五、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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